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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一句,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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