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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的通知

  凡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的对象,应当按照《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一)统一归口登记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原则。与《办法》中列举的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作。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复查登记期间,暂停审批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分级管理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党组发〔1998〕10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在2001年7月31日以前都必经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三、复查登记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全市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4月15日开始至2001年9月15日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门核准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报(自2001年4月15日至5月14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文件,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到民政部门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自查报告、章程、章程核准表、验资报告、从业人员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执业许可证)和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时,还须提交原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2001年5月15日至6月14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办法》和复查登记的要求,对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汇总表》一并送交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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