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17号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要求,从4月中旬至9月中旬,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
这次复查登记的对象是: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院、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