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步骤
我市迎接国家核查组核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自4月6日至4月15日,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各工业企业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核查责任,制定核查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分别做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资料档案和现场核查的准备和自查工作,并将准备情况和自查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二阶段:自4月16日至20日,市将组织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各区县和工业总公司核查的报告、文件、档案资料、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核查的工作质量。
(二)准备内容
1.文件、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1)已经实行达标排放的各工业企业,要准备好本企业达标排放档案。
(2)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或停产企业的留守部门,要准备好被责令关停、自然停产和破产企业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搬迁企业要提供相关的“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档案资料。
(3)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核查的要求,准备好本辖区工业企业排放达标工作总结报告、本辖区工业企业排放达标技术总结报告、本辖区内排污申报数据库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清单、本辖区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档案、污染源达标工作相关文件、工业污染源达标逐级考核验收资料。
2.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检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各区县政府要对近期投产的新、扩、改建生产性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生产或使用的,应按照《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责令其补办环保手续,落实环保措施;发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必须强制淘汰。
(3)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对所属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于出现污染反弹或不能保证治理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污。
四、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