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保护的原则。在改造过程中,采用的建筑形式、建筑材料不能带来环境污染,不能造成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在一些结构、环境允许的公共建筑中,可将坡顶改造成可利用的空间,使投资产生更大的效益。
(四)美化景观的原则。“平改坡”工程改造要体现整体街景的景观效果,加建的坡屋顶,无论形式和颜色都要体现多样化,形成新的城市景观。
三、实施“平改坡”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建委、市市容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电力公司和市内六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参加的“平改坡”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平改坡”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协调“平改坡”改造工程中涉及的规划、消防、占道、屋顶清障等问题。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区单位产权房屋、商品房的改造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平改坡”改造实施工作。
(二)统一组织。“平改坡”工程由“平改坡”试点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各产权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办公室统一验收。
(三)时间安排。“平改坡”工程,由市内六区人民政府于4月1日开始实施试点工作,每区先试点搞1--2栋建筑物,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交流,逐步全面推开,于9月20日前全部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四)资金筹措。“平改坡”试点工作资金来源,原则上由房屋产权单位承担。如产权单位地力提供改造资金,市属单位由其主管局(集团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区属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商品房由原开发商负责筹措资金。
(五)简化审批手续。“平改坡”试点工作按房屋修缮工程对待。“平改坡”工程设计方案经“平改坡”试点工作办公室审定后,不再办理规划、市容等审批手续。如确需增加使用面积的“平改坡”工程,必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六)优惠政策。“平改坡”工程视同街道整修工程,按照《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执行,享受相关项目的减免政策。
(七)做好协调工作。全封闭坡顶改造需封堵全楼烟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住户工作,确保整体建筑物集中供热率达到100%。楼房屋顶卫星接收器、违章建筑、天线、广告牌的所有人,必须根据“平改坡”改造工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无偿拆除或改造,逾期不拆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拆除。“平改坡”工程的设计以不影响临近房屋采光为前提,对个别不予理解和支持的相邻居民,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说服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