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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重点是调整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结构,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建设、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助、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等。
  (四)加强财政补助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财政、计划、卫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价格管理形式
  (一)贯彻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药品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同时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灵敏反应机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零售价格;药品经营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同时考虑财政补贴、药品收支结余返还等情况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贴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有计划地调整技术性、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
  七、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一)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药品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度点工作实施办法》(津卫财〔2000〕671号)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经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招标的实际中标价格和中标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实际中标人格为基础,按照让利于患者、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设立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体改办、纠风办、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经委以及社会有关人士组成,负责对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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