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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企业经办的医疗机构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实行统筹管理、分类指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医疗机构改革。
  三、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天津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卫办〔2000〕643号),对我市医疗机构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严格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医疗机构的分类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改变性质,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四、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为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在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分开核算,严格掌握开支标准及成本开支范围,确保核算的真实、准确。医院药品收以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返还办法,做到及时合理返还。药品收支结余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和挪作他用。
  (三)积极稳妥地进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试点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策,组织、指导试点工作的进行。
  五、规范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还要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二)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助,按照《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的要求,并根据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建设需要等确定补助范围。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零基数预算)等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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