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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
 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25号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监局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天津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建立公平竞争、有效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逐步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研究管、办分离的途径和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破除部门观念,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全面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负责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卫生技术人员、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及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新的医疗服务业务、新技术和新医疗设备的准入;改革全市卫生监督体制,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卫生违法行为,严格审批医疗广告,加强行风管理,纠正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控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以及大型设备的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或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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