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军地双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联合体,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产品开发。继续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2000〕7号)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军工企业发挥土地资源优势,搞好土地资源开发。企业可将闲置的、低效利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组织出让,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对于组织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可视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拨付军工企业用于再发展。允许企业将闲置土地投入二级市场,企业利用自身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除满足军工企业内部职工住房需求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出售。各地、各部门可按城市规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闲置土地规模因企而宜安排开发,并同等给予开发优惠政策。对于土地出让金,军工企业可按政府拨付款额决定行业的所得比例。
四、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军工企业的减负剥离工作
(十五)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军工企业的社会负担。对于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可先行列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单位。尚未剥离的企业承担的义务教育等公益性办社会职能,一般要在2003年前从企业分离出去,纳入各级政府统筹管理范围,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城建配套费等按规定予以返还。军工企业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以及物业管理等福利性后勤服务机构,要逐步与企业分离,形成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十六)尽快落实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精神,做好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管理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省级确定的统一比例。养老、失业保险费实行“当期定额缴纳,历史欠费限期补缴”。军工企业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要积极承担军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扩大再就业渠道,切实安置分流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