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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推进军工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军工企业争取军品订货,创造各种必要条件,落实订货计划,全力推动军工企业军品生产在新形势下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五)凡涉及到军品生产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科研保障条件建设和军民品分线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拆迁、设备进口等工作,需省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考虑其特殊性,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
  (六)对军品预研、科研、试制、生产和改造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凡属经批准的国债投资、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投入,要确保按时到位。承担军品任务的军工企业,可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厂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银行申请军品专项封闭贷款,金融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军工企业对封闭贷款要专款专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按期归还,不得挪用。
  (七)对于军品科研生产所需原材料、水、电、汽、热、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优先保证。
  (八)对于军品新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未按有关程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要求和进行对与军品有关的产品、场地、设备、资料等检查。对需省内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各方要严守国家秘密。对军转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优先选用军工系统内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九)军工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重点项目军工专业的急需人才。要简化调动审批手续,凡省国防科工办手续齐备的报省人事厅后,要随报随办。各地、各部门要对调动人员的住房、子女上学就业、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在人才培养上按国防科工委的规定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和各级各类院校在招生、分配中适当向军工单位倾斜的办法,加快军工人才队伍建设。
  (十)要确保军工企业的场地安全和设施安全。驻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军品生产环境的外部安全距离、生产设施、试验靶场等予以坚持维护,扼制并消除场地和生产设施被蚕食、渗透和侵犯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军工优势,加大军工与地方经济融合的力度
  (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军地融合工作的领导,把军工企业和地方企业同时纳入全省和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实行分类管理。对属于军工军品中科技含量高、涉及国防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严格实行按计划组织科研、生产和销售。军工企业属于国家政策性亏损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保证完成组织科研、生产、销售及国家国防任务。这类企业资本为国有独资、实行国家经营。对属于一般性军品或军转民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施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改制办法。对其中历史欠帐过多、包袱过重、严重资不抵债的实施破产。军工企业在企业发展上要积极与各地、各部门进行信息沟通、资本融通,凡新上的民品项目都应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原有的民品也要有计划地全部进行股份制改造。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地方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促进军工企业的改革。对军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比照省内潜力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军转民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贸权,努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二)培育和创建具有我省特点和优势的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军民两用技术为对象,参照实行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扶持政策,在国防科技工业相对集中的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开展创建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军工企事业单位要抓住机遇、敢于创新,推动军地融合和整个地域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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