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1〕1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