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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1〕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 基建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主要安排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超过70天,从未安排过各类人畜饮水工程,已列入全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总体规划的项目;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包括到公共供水点的水源工程和干、支管以及公共供水点。需要引水入户的配水管、入户管以及配件,均由农牧户自行承担。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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