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6月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阶段;
2001年7月-2002年12月为各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阶段;
2003年1月-4月为收尾、总结阶段。
三、有关政策
(一)国有农场土地确权范围包括属于农场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沙地以及所占用的一切土地面积。
(二)在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1〕8号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农场土地,更不得制造纠纷和事端,违者将依法处理。在此之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调处已解决的土地确权范围作为这次登记发证的依据,各国有农场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对国有农场权属界址清楚,四邻村、乡及其它单位不予配合确权签章的,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即可确权登记发证。
(四)凡已进行地籍调查,地籍图或宗地图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可持申报材料直接申请登记。
(五)没有进行地籍调查但土地详查资料齐全的,可依据土地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利用土地详查底图在聚脂薄膜上透绘农场用地宗地图,晒蓝后准确界定权属界线和面积,然后进行登记发证。
(六)已经完成初始登记并领取土地证书的国有农场需持原登记材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周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确保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八)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办理。
(九)各州(地、市)、县要及时将农场土地确权进展情况报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苏森 副省长
副组长:胡先来 省政府副秘书长
曹宏 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万良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世庆 省农业厅副厅长
成员:彭玉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乐生 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加干 省监狱局副局长
官却乎才郎 省民政厅副厅长
毛文斌 海东行署副专员
苏廷贤 海北州副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