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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1〕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厅、局: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上已成立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有国有农场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角度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土地、农业、监狱管理部门,各国有农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省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全省国有农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由各县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调处并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省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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