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水利厅关于在全疆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在全疆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水利厅 二00一年二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灌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进一步促进计划用水和节水工作,杜绝借水费搭车进行乱摊派、乱收费等现象,规范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结合新疆灌区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供水到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推行“供水到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充分发挥灌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为己任,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供水服务质量,降低供水成本,促进灌区节约用水,建立起良性高效的灌区供水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效益与行业效益同步增长。
(二)“供水到户”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改革现有灌区供水管理体制,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建立充满活力的灌区运行机制。最终实现斗渠以上由水管单位管理,斗渠以下由农民民主管理的体制。加强供水计量,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减少中间环节,增加水费收费的透明度,实行“配水到户,量水到户,建帐到户,收费到户”,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提高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自治区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区灌区基本实现“供水到户”,即2001年推行30%;2002年推行30%;2003年推行40%。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三年全区灌区基本实现“供水到户”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