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各级人民政府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组织彻底脱钩,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纠正政府职能错位现象,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培育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职责。
(二十)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对审批者实行权责挂钩。对已经清理的行政性审批项目要抓紧落实,对未清理的要继续清理,对保留的要简化程序、规定期限、改进服务,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一)清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行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议。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突出问题,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予制止的政府失职行为,根据《监察法》,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执法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坚决惩治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三)建立“在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联合行动并指导协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成立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组织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中心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十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行州长、市长、专员负责制。同时,还要确定本地区的整顿工作重点,制定出实施方案,并具体部署和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列入自治区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出具体方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没有列入自治区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年内要初见成效,三年要明显见效。对整顿工作不力,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统筹安排,讲求实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提出时间和进度要求,切忌形式主义。同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整顿,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