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十三)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
  (十四)各地州市要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经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人签署后,上报自治区备案。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十五)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必须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或者未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打破地方保护,严禁地区封锁
  (十六)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以任何方式强令只能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接受本地服务;设置关卡阻碍商品进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歧视性待遇、歧视性资质、不同标准及重复检查、重复认证;限制外地经济组织在本地设立机构或投资以及其他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
  (十七)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自治区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消除地区封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在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公布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十八)对自治区所属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依法行政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