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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第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经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评估认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资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各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安排,专款专用。
  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试制新产品的职工教育费用,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教育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规划评估和组织示范活动,会同行业部门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并对全省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评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和规范,做好行业培训基地的初评、资格初审以及编制专业科目指南等工作,并负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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