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加强对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住宅工程、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凡是在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工程,以及居民住宅建设中偷工减料,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必须追究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
(十七)增强全民的信用意识。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德治教育,增强全民的信用观念。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逐步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构建自然人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网络。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十八)坚决制止企业逃废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行为,杜绝逃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各地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金融机构要严厉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十九)有力打击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完善和落实防盗、防抢、防骗措施,提高抵御和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打击金融诈骗、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内部挪用与侵占,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继续打击骗汇犯罪、制贩假币犯罪,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
七、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二十)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性文件,不得含有歧视和排斥外地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彻底清理并废除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并纠正违规违纪进行执法检查的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阻碍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区,禁止对外地产品和服务增加税费,提高外地产品和服务的检验标准,或指定企业使用本地区的产品和服务。认真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