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四)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五)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其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积极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七)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加快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文化企业集团。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五、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十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
(二)省、市、县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省级的集中50%;省、市、县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充实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及目前确有困难的群艺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各市、县要保证所属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
(四)“十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省文化专项经费1500万元,重点用于艺术创作、演出、精品生产及省文联、作协创作补助和省属院团补助等;每年安排省级文物维修保护补助经费1000万元、南京博物院文物征集费300万元、南京图书馆图书购置费1500万元、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500万元、省社会科学发展和规划经费700万元,各市、县也要相应作出适当安排。
(五)适当增加对老区、欠发达地区文化补助经费。在省级扶贫专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扶贫,省财政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老区、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