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文化设施建设
(一)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重点标志性建设项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费用。城市小区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
(三)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广播电视台(站)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拆一还一,按规划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四)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出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3-5年的土地租金;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五)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六)按照“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的要求,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纳入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认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七)各地在撤乡并镇中,对原乡镇文化站、广播放大站等文化设施和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十五”期间,重点扶持发展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以及演艺业、文化旅游业,加快形成以文化重点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以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结构,以江苏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为依托的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步伐。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