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苏政发〔2001〕74号 2001年5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2001-2010年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文化大省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录像厅、游戏厅、游乐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业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2‰一天加收滞纳金。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市、县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由市、县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县(含县级市、区建制的原县和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其中,省级的集中50%纳入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二)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助。
(三)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