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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已经建立的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抓紧落实资金,充实人员,积极开展担保业务,逐步扩大担保覆盖面,不断完善风险分担和商业化运行的机制。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十五)各类中小企业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服务体系的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和运作模式。在条件具备的设区市进行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试点。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的发展,促使其加快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有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联等部门制定。
  (十七)理顺中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中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中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有关中小企业与外部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注册地属地管理的操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体改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制定。
  (十八)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中小企业员工素质。要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人才引进和流动,逐步建立中小企业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十九)大力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治乱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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