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建立企业风险预警制度。当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中小企业采取限制变更等相应措施,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实行破产。有关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预警的操作方案,由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和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的优惠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给予技改贴息支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停薪留职、兼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参与股权收益分配。
三、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九)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省工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有关信用记录备案制度的操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财政、金融、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制定。
(十)积极推行“一卡一码”制度。企业在登记注册后,质量技监部门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逐步将企业在工商、质量技监、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多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有关企业赋码、设卡、信息输入、联网、查询等操作方案,由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监督。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到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有关强化对企业经营者信用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的方案,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加强对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独立、公正、规范地执业,并对执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十三)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和智力成果转化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足的准入担保等问题。建立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等组成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筹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有关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