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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38号 2001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我省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我省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有创业能力、创业潜能和创业意向的智力资本、货币资本通畅地进入市场,形成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制定。
  (二)允许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经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并一律取消。对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收费项目,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清理。
  二、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四)鼓励和扶持设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科技型、社区服务型企业。
  (五)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淘汰、关停产品无市场、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积极完善和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改制。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应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的若干规定。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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