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明显的业务范围;
(五)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主办单位的证明;
(三)工作章程;
(四)业务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零工劳务市场,须经市场管委办批准,发给《零工劳务市场许可证》,到工商、物价部门办理工商执照、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务工介绍活动。
第九条 市场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零工劳务市场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市场更名、变动地址或停办,应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关报告,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报告的15日内答复,按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零工劳务市场应定期向市场管委办报送业务报表。
第十一条 零工劳务市场服务范围:
(一)为用人单位(个人)和劳务人员办理用人或求职登记;
(二)为务工双方洽谈提供服务;
(三)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为本市农村劳动力,省内、外务工人员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为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劳务。
第十二条 零工劳务市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不得为女性劳务者和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不得为没有《婚育证明》的农村及外来育龄妇女介绍就业;
(四)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为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及各种手续;
(五)不得为无《暂住证》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及各种手续;
(六)不得为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办理超过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的用工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务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须持下列手续:
(一)劳务人员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