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零工劳务市场管理,规范零散务工交易行为,保障务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有序的零工劳务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系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私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劳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零工劳务市场择业求职的劳务人员及从事零工劳务介绍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零工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委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零工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市)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选择有利于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的地点,建立封闭的设有服务性设施和有利于交易的零工劳务市场或分市场。分市场最多不应超过3个。
第六条 开办零工劳务市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二)不影响周边的市容环境,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市场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