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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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