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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07)(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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