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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1)[失效]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和视为缴费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同时发给综合性补贴:
  1、基础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3%。
  4、综合性补贴:199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加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再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之年月起至办理退休手续之年月止的年限。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同时发给综合性补贴: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1年加发1%,最高为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以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按《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行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离休和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发给,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享受调整,所需资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职工退休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为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职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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