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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收入(以下称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1月1日调整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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