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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七、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再就业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省级实行再就业补助经费使用与再就业成果相挂钩的办法。
  (一)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实行定点培训和管理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所开设的专业,要符合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后确定,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定点培训机构应从大局出发,充分挖掘潜力,降低培训费用。
  (二)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实行“双证制”,即下岗职工培训结束后,须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就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后,方视为培训合格。省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培训合格的人数向培训机构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三)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原则上应达到35%以上,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半年对省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考核。低于35%的,将按未达标的部分相应扣减再就业补助经费。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挂钩办法。
  八、再就业补助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经同级政府审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进度,按季提出并填写用款计划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用款计划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季及时将再就业补助经费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使用。
  (三)省级再就业经费实行预拨考核结算办法,即按照上述(一)(二)条的规定,省财政按季将资金预拨到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二季度和第四个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半年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进行考核,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则按规定相应扣减以后的再就业补助经费。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再就业补助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对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具体办法按云财社〔1999〕154、155号文的规定执行。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改变用途。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用于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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