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1日)
一、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再就业补助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企业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再就业补助经费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再就业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筹集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三)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四)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资金。
五、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一)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补助支出;
(二)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
六、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有关职业培训、介绍、资格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后确定。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由财政兜底或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按450元/人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经费;其它基本生活费享受“三三制”政策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按320元/人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经费。具体由劳动保障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地县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经费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下岗职工个人原则上不负担再就业培训经费(特殊职业技能培训除外)。一个下岗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再就业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