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于无安全隐患的质量投诉,由投诉受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各方及投诉者,对质量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的简况;
(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有关责任的认定;
(四)处理建议;
(五)其他应予以明确的内容;
(六)参与调查核实人签名。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现场察看认为无安全隐患的,而投诉者继续怀疑有安全隐患的,由投诉者委托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法定检测鉴定机构为: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
第十七条 投诉受理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检测鉴定结论与建议分下列三种类型分别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通知投诉方。
(一)不需要对工程实物进行处理的工程: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2、检测鉴定机构认定不需作处理的;
3、某些轻微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
4、经设计单位复核后,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存在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
1、工程有功能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提醒有关方面注意安全。
2、工程有功能缺陷,有关责任单位应尽快给予修复,投诉者应予配合。投诉者不愿配合并提出其他无法接受的要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予以劝告,或告知投诉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3、工程质量的功能缺陷由投诉者造成的,建议投诉者委托工程原施工单位给予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4、工程存在不能修复的或应用户要求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建议当事人各方就经济赔偿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工程:
1、有结构安全问题,并可以确定质量责任的,投诉机构应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