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类质量投诉,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下称乙类投诉受理机构)受理。
第六条 反映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投诉,不属其管辖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投诉受理机构告知投诉者。
第七条 被投诉工程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投诉的受理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省、市投诉受理机构在填写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后,应及时函告被投诉工程所在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质量投诉。
对匿名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做出妥善处理。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匿名投诉,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投诉中包含经济及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问题,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告知其向其他部门投诉。
第十条 甲类(乙类)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接到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或书面告知投诉人,向乙类(甲类)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对投诉管理有异议或情况复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质量责任由投诉受理机构(或指定的处理部门,下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或检测鉴定的基础上组织认定;重大质量责任认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当事方对质量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凡质量投诉反映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怀疑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察看并作好记录,确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给予临时处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