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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确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管理费用年度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使用。
  十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在审批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十四、各地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终后的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和管理费用收支报告,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十五、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住房新制度的建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成败。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序,增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管好住房公积金,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附件: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考条件

附件:    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考条件

  一、县距市(或地区所在县)在100公里以上;
  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归集率达到70%以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单位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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