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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76号 2001年5月1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
  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加强宣传,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好《条例》,对我省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应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要设专用窗口,示意“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咨询”字样,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登记、变更、缓建、停交、转移、提取、封存等跟踪管理制度。要通过调查摸底、上门服务等措施,使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省、地(州、市)、甘肃矿区及经批准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行业主管单位、县(市),应成立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吸收工会代表、专家参加,与房改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可单独成立,但不行使领导当地房改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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