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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根据《意见》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由副省长朱明国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欣、省经贸厅厅长许晓民、省公安厅厅长王和平担任副组长,彭晓敏(省公安厅副厅长)、李长河(省消防局局长)、李植明(省监察厅副厅长)、徐金龙 (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建飞(省建设厅副厅长)、邢植朝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林方略(省卫生厅副厅长)、张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梁定民(省旅游局副局长)为督查协调小组成员。督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河兼任。省督查协调小组将适时开展一次全省大检查,并于今年9月中下旬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于今年7月10日前将整治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治理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并于今年9月30日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二、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责任
  在专项治理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各自的责任。各市、县要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公众聚集场所久拖不改的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不得相互推诿、扯皮,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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