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2001年7月前,省属各科研院所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省政府核准,开始组织实施。
(二)转变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在2001年10月前完成转制工作,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三)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在2001年10月前完成改制工作,成为企业的子公司或技术开发机构。
(四)拟撤销的科研院所,有关后续处理工作在 2001年10月前完成。
(五)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以及合并重组的科研院所,在2001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
四、支持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优惠政策
参与改革的科研院所享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办发〔2000〕38号文和琼发〔1999〕30号文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还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转制科研院所的不同情况,3年内减拨完科学事业费。每年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从2001年开始,通过一定的方式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一部分作为项目经费,通过专家评审和项目招标,择优支持减拨事业费的科研院所承担的研究开发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院所,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应按工龄、贡献、职务、责任等进行量化,责任大、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
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股份中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额度,按责任和贡献大小,以期权股的形式奖励职工。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的小型国有科研所,由其职工购买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格转让,一次性付款优惠20%;出售所得应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四)被撤销的科研院所处置后的有效资产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五)改制前由省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科研院所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改制后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