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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方向定位
  1.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以及具有面向市场竞争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或转变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有些可以合并、重组,有些可以由国有改为民营,或进行股份制改造。
  2.为我省支柱产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专业相近或相同、重复设置的合并重组,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或并入相关的大学、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这类院所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逐步与原机构分离并向企业化转制。改革后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院所,保留事业单位,并按总体上保留改革前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事业编制的1/3工作人员的要求,由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重新核定编制。提高人均科学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统一由省科技厅管理并划转。
  3.从事公共服务、难于获得经济回报、“九五”以来已不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院所,撤销科研院所名称,进入事业单位系列统一改革。
  4.个别基础条件很差、难于自我发展的科研院所,予以撤销。
  5.属于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由国家财政拨给科学事业费的科研院所,作为第二批改革单位,电要进行定位,确定改革方向。
  (二)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我省研究开发和持续创新能力,要逐步创造条件,依靠有能力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并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在热作、海洋、畜禽、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应用性的研究开发。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有良好的办公、科研场所和附属设施,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集中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其建设资金一部分来自政府投入,另一部分来自企业出资和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资格审批由省科技厅负责。
  (三)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精神,大力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完善科研院所行政领导任用制度,建立科研院所人员规模宏观调控制度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逐步形成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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