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一)中央财政下拨的救灾款;
  (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款;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
  (四)其它救灾款物。
  第十七条 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取暖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捐赠方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捐赠款);
  (六)其它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捐赠款)。
  第十八条 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救灾工作业务开支,更不得截留、挪用。救灾款的分配要保证重灾区,保证不救济就会发生问题的受灾户。
  第十九条 救灾款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收支均在专户内进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救灾款物发放要建立专帐,规范手续,统一程序。
  第二十条 对灾民的救济分为荒情救济和灾情救济。荒情救济分为春夏荒和冬令两个阶段,春夏荒从当年3月到9月,冬令从当年10月到次年2月;灾情救济实行一灾一救:救灾款实行请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荒情和灾害等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领救灾款。
  第二十一条 救灾款发放程序:
  (一)旗县以上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
  (二)苏木乡镇由民政助理员根据嘎查村上报的救济人员名单,统一制定救济方案,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通过,报旗县民政局备案。民政助理员给被救济户出具民政救济四联单,并凭民政救济四联单和村嘎查分配到户的名单核销救灾款。
  (三)嘎查村发放救灾款物,由本人申请,村民集体评议,嘎查、村委会审查,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凭民政救济四联单领取救济款物、上级拨来救灾款物数额,本次分配救灾款物数额以及分配到户名单由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旗县以下发放救灾款以实物为主,口粮、建房救济一般不发现金。口粮补助标准为人均每天0.5公斤成品粮,建房补助标准为每倒一间居住房适当进行补助,牧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济内容和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