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传发〔2001〕1号 2001年3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和自治区都要向灾区下拨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兄弟省市和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慷慨解囊,支援灾区。为了管好用好这些来自各方面的救灾款物,提高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救灾工作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灾款物的管理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类救灾资金的管理工作。上级部门拨付的救灾资金、各部门筹集的救灾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救助单位指定用途者除外),均纳入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救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将救灾资金和捐赠款项接收情况汇总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救灾物品的管理工作。接受的救灾捐赠物品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要如数统计入账,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救灾款物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民政部门要推广救灾款项管理人户软件,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
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救灾资金和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一纳入各级政府抗灾救灾计划,各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项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各地受灾情况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各级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拨付。定向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财政部门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各类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救灾款物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保证重点,不能平均使用。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要向重灾区倾斜、向重灾户倾斜、向不救济就会出问题的受灾户倾斜,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使用救灾资金购置的救灾机械、材料设备等,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完毕及时清点入库,加强管护,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