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

  拓展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落实各项待遇。加大技师考评力度,扩大技师队伍,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省、市两级建立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制度,评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建立企业技能津贴制度,各地制定工资指导价位,要明确不同技能水平的不同标准。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经省、市专业委员会评审后可享受政府津贴。
  四、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实行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广泛开展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国有企业外,要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经济,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纳入鉴定考核范围,逐步使他们都能按照国家要求持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职业院校对口招生专业考试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逐步纳入社会化鉴定范围。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鉴定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反映持证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推动考务管理现代化,提高技能鉴定的科技含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坚持培训与鉴定分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工作的监管。加强队伍建没。管理、考评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对鉴定机构严格审批,严格年审,分级管理;对鉴定合格率和发证情况进行监控,凡违反鉴定规程、鉴定质量不高的,不予发证,问题严重的,取消鉴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没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不得介绍进入限定的职业(工种)。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都要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通报和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