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单位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药品监督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以及药品抽验费、设备购置费等要重点保证,实行专项报批,专项使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国家下达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下达的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财政厅专项安排。
  (二)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核准和划转工作。
  1、做好国有资产(含土地、房产、债权、债务等)的清理上划工作。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国有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为2001年9月30日,市、州、县(市)和由县改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要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全面清查核实,编制资产清单。
  资产清理后,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部门)审核确认,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向省财政厅办理资产无偿上划手续。
  资产清理及划转期间,停止资产变卖和突击发钱发物等处置行为。
  2、全省药品监督系统的国有资产从上划之日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市、州、县(市)和由县改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全部划转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3、原医药管理部门、药政、药检部门的土地房产、交通工具、仪器设备、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国有资产,无偿划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与医药(药材)公司“政企合一”的医药管理局,应按照医药管理人员实际占用的资产数或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无偿划转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含交通、通讯工具等)给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妥善解决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财务经费、资产划转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2、财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罚没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解缴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体制改革之际擅自处置、转移或隐匿国有财产,捏造、隐瞒债权、债务,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四、组织落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