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进人质量关,确保队伍素质。市、州、县(市)和原县改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公务员队伍中,原则上专业人员 (药学、医学、法律、生化、医疗器械、计算机专业)不低于70%,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70%。
凡违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停止调入(录用)人员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1998〕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切实加强人员编制与财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00〕96号)规定,调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按照“谁调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
三、关于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
(一)切实做好经费基数划转和经费保障工作。
1、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装备及基础设施等专项经费,按照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拨付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在实行垂直管理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2、经费基数的划转,根据全省市、州、县(市)和由县改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编内实际上收人数,按照各地2000年预算拨款数,考虑公费医疗支出及2001年新增工资因素确定财政基数,统一上划到省级财政。今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在编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人员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3、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从上收之日起,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并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发的罚没收入收据和收费票据,原领用的票据相应停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含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下同)等属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逐级上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缴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没收入就地足额上缴省国库。罚没收入采取“罚缴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省财政厅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上述收入统筹安排,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4、合理安排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预算定额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