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办公室、财务科等6-7个科 (室),同时设立药品稽查办公室。
市、州药品检验所为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在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指导县级区域性中心药检所的药品检验业务。
3、县(市)和由县改的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县级分局为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是:在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内设机构可设置3个股(室)。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人员编制核定
根据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任务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人口、区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等因素,核定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编制1200名,核定用于稽查的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600名(此类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市、州药检机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90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配备。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筹规划,设立区域性县级中心药检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建好市、州、县局以后,提出具体方案,商省编办确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进行后勤保障体制改革,使后勤保障工作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
2、领导职数配备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3名,纪检组长1名。
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2名。
(三)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变更或撤销,人员编制的核定和领导职数的配备等,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人事管理工作依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市、州、县(市)和由县改的区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按职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办法选配干部,在编制限额内,从医药管理、药政、药检人员中择优选调,不足部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补充。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部门,按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考试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