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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危改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危改工程”,是确保中小学师生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我省“危改工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危改工程”的实施与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结合起来,保证投入,确保两年左右实现“危改工程”确定的目标。安排了中央专款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省资金配套具体方案待《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另行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在实施“危改工程”时,要量财办事,严禁为完成工程而盲目举债。同时,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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