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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安全合格证)。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审核批准证书)。
  (三)申办者将公安、文化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交与接入单位。
  接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定期将申办者《申请表》及公安、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统一提交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接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五)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接人单位办理互联网接人手续,并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
  (六)省通信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必须提前15天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申请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该类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信息安全人员还必须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条 接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人单位有义务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人服务。根据接入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人单位需有专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管理,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联网信息及其变化情况须及时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第七条 用户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向省通信管理局投诉。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第八条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通信、公安、文化等部门均有责任和权力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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