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序发展,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伍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必须满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市(州)级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网的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8台,县(市、区)不得少于14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经营场地和配套设施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得在中、小学周边200米的范围内(以围墙或红线图为准)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 依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其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到当地的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人单位)领取由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统一监制的《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填写《申请表》后,申办者先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提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六条和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