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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七)要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制定好供地计划,实行规划控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立项,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
  四、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做到政府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建立以供地引导需求的用地新机制。
  (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成立由计划、财政、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物价、金融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事宜。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隶属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也可用收购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实施土地开发经营。
  (三)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的范围,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储备方式:由政府储备中心对闲置土地统一收回或通过收购储备土地;将用地红线图划给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后推向市场;对不急于收购储备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资金收购的地块,可进行信息储备。
  五、清理整顿闲置土地和取缔隐形市场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类闲置土地和违法交易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两旁的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工商业小区和非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取缔土地隐形市场,坚决杜绝土地非法交易,确保全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依法运行。
  (二)认真组织对闲置土地的清查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况,采取收回、置换、保留权益、收取闲置费等多种方式限期进行处置。加强对建没用地的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建设,避免新的闲置土地出现。
  (三)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买炒卖“地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应依法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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